当“到此一游”遭遇“记忆的诅咒”
www.seelvyou.com     2013-06-01 09:08:39    来源:中国经营报    点击:

  近日,南京未成年学生丁某埃及神庙刻字事件,引发各界对“国民素质”的关注。孩子的做法是不对,但相比那些斥资百亿元拆除真古迹兴建假古城捞钱的地方政府,我们将孩子的过失上升到“国格”层面进行讨伐,这样追求“文明”未免可疑。更让人疑虑的是,网友经人肉搜索曝光了丁某的详细身份资料,这是否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值得认真对待。

  在隐私权的争论上,网易“另一面”专题的观点可谓别树一帜。专题认为,隐私权可以界定为“当事人不想、不愿其他人知晓甚至传播的一种有专有性、秘密性、客观性的信息。”进而根据美国判例提出“隐私的合理期待”判断准则,即:第一,个人必须显现其对所主张的隐私有真正的主观期待;第二,该期待必须是社会认为属客观合理的期待。

  针对第一点,专题推论出“将个人身份信息的基础和核心——自己的姓名加上‘到此一游’清楚地刻画在全世界游客都能看到和拍照的古迹上,显然是将此信息自愿暴露在全世界游客的目光下,放弃对身份信息作为隐私的合理期待。”此推论逻辑跳跃真大,将自己名字刻在文物上,就意味着所有的个人信息失去隐私保护吗?丁某只刻了名字,并没有刻他是“南京人,1999年10月20日生,现年15岁,小学毕业于南京市游府西街小学,现在某中学就读。”这些信息吧?这“刻上的信息”和“人肉出的信息”显然不能画等号。专题还将“人肉出的信息”归为“重新披露的公开资料”“很容易便能够从公众可取得的记录”,因此,不算侵犯隐私权。我不知道,网友“人肉”出的这些信息是从哪个网址搜出来的,但凭常识推断,丁某应该是在自己的qq空间或校园网个人首页或者学校、社会机构的调查表中填入的这些信息,也就是说,这些信息是特定目的下针对特定对象公开的,超出这些目的(内部交流增加信任度等)和对象(朋友或同学、机构),他人对这些信息的公开使用就构成隐私侵权,这样判断才符合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提出的“个人同意”原则。

  而针对第二点,网易专题认为,“有些人没有寻求宣传,也没有同意让别人为他宣传,却因为他们自己的不诚实行为和过失而成为公众关注的事件的一部分,这些人并不在过失记录上也享有完全隐私权。”这里“符合社会公认客观合理的期待”在以前是没问题的,比如,售卖货物时隐藏的个人信息就不享有隐私权,因为公众需要知道你以前的销售信用记录,以防欺诈销售。但到了互联网时代,由于数字储存的强大功能,“不诚实行为和过失”越来越多,比如美国有个叫史黛西的老师在myspace的个人网页上发了张“头戴海盗帽喝酒”的照片,这只是他发给朋友看的搞怪照片,可后来他应聘一所大学的教师岗位时却因此失败,理由是“教师喝酒照片会对学生产生不良影响”(实际上他当时喝的只是饮料)。所以,我们以前是恨记忆不够好,现在有了互联网的数字储存,你现实生活中的任何“过失”被传上网后就会被永久记忆下来,不知道什么时候就影响你生活。

  史黛西的这种过失还好,不会被周围人指指点点,而丁某的过失则不然,由于他的家庭住址、学校、父母单位信息被公开,现实的困扰已经发生,“部分网友和记者到发布的那所学校门口守候。”“来小区找他们家的人一拨接一拨。”所以,事情的吊诡在于,丁某刻下“到此一游”,本意是作个记号炫耀满足,可当这个记号遭遇互联网时代的数字储存,与他以前上网的个人信息对接起来,就汇成了吞噬他自己的“记忆的诅咒”。面对这种情况,在以前的话可以通过搬家 “重新开始”,但现在因为互联网的数字储存功能, “过失者”即使搬家,也很难消除这种“记忆的诅咒”,这对过失少年的精神压力可想而知。

  要摆脱互联网的“记忆诅咒”,父母和学校加强对孩子教育好、避免过去行为固然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还是要用法律进行外部约束,避免对“过失”少年隐私的侵犯。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这方面的规定目前还比较模糊,应根据近些年的几起未成年人隐私事件有所作为才好。

关键词:到此一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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