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小费列入旅游合同条款是误读
www.seelvyou.com     2013-10-22 18:33: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点击:

  首部《旅游法》10月1日起实施至今将近一月,与之相对应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却一直未出台。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自制合同”先于国家合同示范文本出台,购物和自费项目都未列入合同主体中,与之相关的内容单独制定了协议。在旅游费用及支付一栏中,首次将“领队服务费”、“境外地接司机导游服务费”两项单独列了出来。同时对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强调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特别指出“不涉足不健康场所,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这一新闻被冠以“导游小费首次正式列入合同条款”的标题,但无论是“领队服务费”还是“境外地接司机导游服务费”,作为“导游服务费”的组成部分,本来就应该被纳入团费,这和游客出于感谢导游、司机热情周到的服务而自发赠予的“小费”完全是两码事。毕竟《旅游法》明文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就算旅行社和导游阳奉阴违,恐怕也不敢大着胆子把“导游小费”写入旅游合同,给有关部门提供查处的依据。

  而且,中国也从来没有把小费作为服务行业员工薪酬重要组成部分的传统。和欧美、东南亚等需要给予小费的国家不一样,国内导游向游客收取“小费”的行为,无论是在《旅游法》出台前还是正式颁布实施后,都是违法的。《旅游法》实施前,一些旅行社不给导游开工资,甚至向导游加收游客“人头费”,让导游通过安排游客去购物点、自费景区来获得回扣的薪酬制度,明显有违《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在《旅游法》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即明确导游劳动报酬应由旅社支付后,“导游服务费”的性质就更清楚了,无论旅行社是否在合同中写明,都可视为团费中已含导游服务费用。游客无须另行支付。至于小费,除非游客自愿,否则导游是不得向游客索取的。

  一些媒体之所以会把导游服务费与小费混为一谈,除了对“导游服务费”的概念不是很清楚,恐怕与部分旅游从业人员的刻意误导不无关系。如果游客都误认为“导游小费被正式列入合同条款”,说明导游索取小费的行为合法,不仅导游可以多出一部分收入,恐怕旅社也能以此为借口减少导游薪酬支出。尽管旅游法实施之后,因禁止旅行社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团费已大幅上涨,但旅行社不少赚不代表导游的收入不缩水。因为原来从购物点和自费景区获取的回扣,多数都是进了导游的腰包。而旅行社却也不愿意把多收的团费拿出来给导游加薪,反而想趁机多捞一笔。但此举必然造成导游所获报酬减少,导致人才流失。而混淆导游服务费的概念,甚至重复收费,则可把给导游加薪的负担转嫁到游客身上。当然,这样的如意算盘能否打响,还要看游客是否买账。

  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迟迟不出台,导游的薪酬也没有明确规定和监管的情况下,很难想象朝不保夕的导游会认真遵守旅游法规定,不收取购物回扣、不向游客索取小费、不擅自降低服务标准赚取差价。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要抓紧制定,建立公开透明的导游薪酬机制,明确导游的劳动报酬和带团补助,也是当务之急。各项监管也要加强,这才能真正规范旅行社和导游的行为,促进旅游市场的诚信经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关键词:导游小费 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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