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进旅游信息化服务
www.seelvyou.com     2013-09-30 16:34:10    来源:中国旅游报    点击:

  《旅游法》实施在即,无论是旅游消费环境优化、目的地市场营销还是虚假信息防控,都迫切需要旅游信息化有更多的担当。落实法律规定,相关责任部门之间需要建立有效的联动和共享机制,才能使旅游信息便民惠民真正落到实处。

  《旅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为游客提供免费的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成为政府和相关旅游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近几年,随着自助游、自驾游的快速增长,旅游目的地公共信息服务已经成为旅游者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做好旅游目的地公共信息服务也被视为旅游目的地的重要服务内容,直接影响游客满意度。“无偿”提供的要求明确了该服务的公益属性,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正在成为与铁路、公路、公交同等重要的基础服务。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不是一项应时之举,而应是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长期执行并日益强化的信息惠民举措。为确保旅游信息服务的实效性,避免地方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建立的盲目性,主管部门应从国家层面拟定统一的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规范和标准,对服务标准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并对旅游相关部门的具体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此外,对于平台的搭建,各级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既要充分考虑原有信息系统(如旅游目的地数字服务系统)的整合和利用,大力提高旅游公共信息的整合和服务能力,还要积极对包括12301、120、110、12315等平台信息进行共享共建。通过有效的联动机制,使不同平台在业务、数据和技术上实现充分对接,使政府和相关旅游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落到实处。

  《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对旅行社发布的旅游信息和网络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对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要求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对证书在主站的发布位置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所指的网站不仅包括景区、饭店、车队等旅游经营者的自有网站,也涵盖了提供线路、门票、客房信息及预订服务的百度、淘宝、OTA、航空网站等在内的第三方涉旅网站,甚至还应涉及微博、微信和APP的旅游应用。这些规定的落实,涉及食住行游娱购等多要素企业,以及旅游经营者主体信息、产品信息和交易信息等多个环节。规范网络旅游信息发布,净化网络旅游市场环境,提升网络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旅游主管部门建立起高可信度的公共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平台既能够在信息上实现共享,还能够通过技术实现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对接,从而让旅游者能够方便快捷地辨识真实有效信息。旅游主管部门可对不同类型的要素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和部分产品相关信息(如车、船等交通工具信息)进行规范,并通过信息系统在游客接触信息的环节提供有效的可信验证。政府层面应该有相应的配套法规和章程对具体问题进行更进一步规定,并对企业的主体信息、产品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监管,保障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为防止一些景区出现重经济效益而轻游客体验和公共安全的经营行为,《旅游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景区不仅要具备实时动态掌控接待游客情况的能力、掌握预测游客数量的手段,还需及时面向政府和公众公布接待状况。落实这些规定,需要景区具备较完备的游客流量监测系统和预警预报能力。值得一提的是,当地政府有效参与疏导、分流的关键,在于及时掌握景区的游客流量状况,借助公共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并能够根据系统的历史数据对未来的游客进行预测,有效缓解因季节性、景区知名度差异造成客流分布严重不均的问题。游客若能及时了解景区接待信息,就能主动选择合理的出行时间和目的地,避免景区、特别是知名景区在旅游旺季和节假日因人满为患造成的诸多事故发生,还能为市场营销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旅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地方政府建立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离不开信息化网络平台。将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作为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建设内容,建立从业人员的诚信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其违反旅游法的行为,意在通过信息共享机制扩大对从业人员的信用影响,从而有效抑制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在旅游执法和诚信建设中利用更多的信息化手段,是旅游执法的重要保障。

  □李全民(作者单位:河南省旅游局信息中心)

关键词:旅游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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