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重塑旅游商业生态
www.seelvyou.com     2013-09-26 11:24:17    来源:销售与市场    点击:

  按照惯例,临近9月,各家旅行社都应主推“十一”黄金周产品,但今年多数却在主推“十一”之前最后的低价团,号称旅游市场的“最热九月”。这是因为,旅行社对“十一”之后的产品报价,都明显上了个台阶。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旅游法》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以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因此,旅行社都根据新的法规修改了之前的产品行程,开始推行无小费、无购物、无自费的“三无”产品,由此导致部分线路价格上涨明显,部分产品甚至在“十一”期间价格翻倍。

  价格回归理性

  《旅游法》的影响,直观地看是提高了旅行社的报价,其实是改变了整个旅游行业的商业生态。而对多数消费者而言,他们在选择旅游产品时最关注的是价格,他们的第一感觉就是要涨价了。实际上,《旅游法》并没有增加整个旅游产业链的总成本,只是改变了组团社、地接社、导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成本组成和收入实现模式,它的几个大的措施主要还是针对“零负团费”。

  依据职能的不同,旅行社分成组团社和地接社两种。出游之前接受报名,与游客签订合同的是组团社;到达目的地,负责当地游览行程的是地接社。成本上升只是组团社单方面的感受而已,而且它们之前的那个“成本”并不合理,这和“零负团费”有关。对于地接社来说,既然产品都一样,就只能拼价格;利润低敢接,不挣钱也敢接,赔钱也敢接,最后都在比谁给组团社赔得更多。为什么赔钱也做呢?羊毛出在羊身上,地接社可以把钱从自费项目和购物回扣中挣回来。于是,组团社的报价也敢一降再降,甚至游客报团的价格比行程的实际成本还要低,这就是所谓“零负团费”。

  《旅游法》实施后,地接社不能再给组团社低于成本报价了,组团社也就相应地提高了对游客的报价。现在呈现在游客面前的,是旅行社在产品成本的基础上增加了服务价值后生成的真实市场价格。旅行社把原先一些游客自主选择是否参与的自费项目和购物店一律取消,自费项目和小费直接打包到整体团费当中,因此游客的团费价格上涨,但整体支出其实涨幅不大。花同样的钱区别可能在于,以前能在购物中买回一些旅游纪念品,现在省去购物能延长景点观光和自由活动的时间。

  不过,新的旅游商业生态环境对一些一开始就严禁“零负团费”的旅行社是很好的机会。比如,中青旅(600138,股吧)一直就明令严禁“零负团费”,当时的情况也很尴尬:做香港的团,行程都类似,别的旅行社卖七八百元,中青旅卖三四千元。区别在于,选择七八百元团费的游客到香港以后需要面临诸多购物与自费项目。如今,大家在同一起跑线上时,早10多年起跑的优势让中青旅更容易适应新的商业生态。

  市场趋向规范

  在出境游和国内游方面,《旅游法》针对“零负团费”的几大措施,可以让游客消费得明明白白,这对游客和旅行社来说都是好事。由于价格相对透明,旅行社在低价竞争上的空间会小很多,只能在特色线路设计、精细化服务上做文章,靠口碑和品牌赢得更多游客。一方面,大量的包桌旅游(夫妻两个包张桌子,配上传真、电话,不管旅游线路的好坏,卖出去一个是一个)和服务意识差的中小旅行社将逐渐被市场淘汰;另一方面,游客也将在旅行社的特色和服务竞争中获得更美好的旅游体验。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这在法律上保证了导游的收入来源和正当收益,让导游可以把精力放在带团、服务游客上,而不是成为“刀手”,陷入高压力带团的境地。

  此外, 《旅游法》还对景区门票涨价和景区安全、景区超载接待游客等饱受游客质疑的行为作出了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 “景区在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向当地政府报告、未及时疏导分流,或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

  目前,国内游比出境游更混乱,除了“零负团费”外,《旅游法》对国内游行程的夸大宣传都有禁止的规定。比如,开车游玩是经过还是进入玩?门票是大门票还是所有门票,在里面有多少时间?酒店是什么标准,是不是挂牌?相比之下,出境游会比较明确,是纯玩还是购物还是高端团,界定相对清晰。

  其实,不光是游客的权益需要保障,在出现问题时,旅行社也很需要相关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应该说,《旅游法》的推出对游客、旅行社、导游、景区以及相关产业都是有利的,规范和保障了各方的责任、权益,有利于健康的旅游商业生态的形成。我们也可以看到,《旅游法》的相关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政府也正在考察整个旅游行业企业主体的接受度,起码不会超越行业标杆企业的承受能力。

  产品创新与服务升级

  一切行业发展到最后都是做服务,旅游业更是服务业中的服务业。《旅游法》的推出,有助于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跳出种种“行业怪圈”,在价值观和策略层面真正回归服务业本质。在回归理性的商业生态和大浪淘沙的竞争环境中,旅游企业要做大做强,比拼的必定是针对游客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孵化出的产品设计和服务能力。

  抓住在线旅游商机。在线旅游指的是通过网络的方式查阅和预订旅游产品,并可以通过网络分享旅游经验。作为一个新的服务业态,在线旅游成型于2003年,以携程上市为标志,随着去哪儿、驴妈妈和大型旅行社的自有在线旅游平台的出现,中国在线旅游产业实现了蓬勃发展。

  目前,消费者不但会在网上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也会在线采购旅游线路等服务类产品。以中青旅旗下度假网站遨游网为例,近几年无论是线上成交额度还是成交人数都以翻番的速度增长。面对线上旅游的发展,有实力的旅行社应该着力推进自己线上旅游平台的发展,与其让别的平台拿走自己的市场份额,不如自己主动开展竞争,以自己的旅游供应链优势切割在线旅游市场份额。

  加大自由行旅游产品开发力度。因为度假、休闲、体验的需求不断增加,随着旅游经验的丰富,越来越多的游客会选择自助游的方式出行,自助游已成为重要的旅游发展趋势。然而,自助游在吃、住、行、游、娱、购等方面都要旅游者自己安排,在信息搜索和行程安排上要耗费旅游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尤其是出境游,信息搜索成本和个体采购机票、酒店的成本非常高,因此,国内游客的自助游多集中于国内游的一些短线行程上。

  针对游客这一需求,在一些比较成熟的旅游目的地,旅行社可以在旅游产品设计上加大自由行的比例:旅行社只提供一些信息、酒店、机票和目的地服务,让游客在当地自己安排行程,比如香港、澳门,还有一些海岛地区如普吉岛、马尔代夫等。禁止“零负团费”为旅行社推自由行产品提供了空间和动力(基本不影响利润,还可以提升游客旅游体验),提供最专业的自由行服务也将是旅行社未来竞争的关键。

  满足游客深度游的需求。不同于传统的观光性旅游,深度游必须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到某项主题旅游之中进行观察与了解。资深旅游者们厌倦了浮光掠影式的旅游方式,需要寻找对文化遗韵和民俗渊源的深刻感受,追求对自然美景和艺术风格的切身体验。因此,游客往往在旅游方式上选择自由行,而在旅游的行程上选择深度游。

  因为游客需求的改变,在行程设计上,旅行社不能一味靠景点数量来吸引游客,应该给游客留下足够的体验时间。比如,在出境游这一块,以前最受欢迎的旅游产品是“十一国十五天”、“五国八天”,现在是“三国十天”、“二国十一天”、“一国九天”。同时,旅行社可以针对游客的个性化需求推出主题游,比如情侣游、亲子游和家庭游,并提供与之对应的个性化行程和服务。

  各个景区目的地应利用自身特有资源,加大特色体验项目的开发,而不是死盯着雷同度高、价格高但体验度低的民俗体验项目。以台湾为例,着眼于自然风光可以安排日月潭、阿里山这些景点;利用其养生、健身、美容、医疗等方面的资源,可以开发养生之旅、健康之旅、美容之旅。景区或旅游产品只有真正做到旅游体验的深度差异化,才能在社交媒体时代赢得口碑,实现持续赢利。

  我国旅游业已处于一个全民大众化出游、爆发式增长阶段,参与企业只有明确自己在新商业生态中的位置,通过特色、精细的服务履行角色使命,才可能从不断扩大的市场蛋糕中做大自己的份额。

  (廖伟勇: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遨游网首席运营官)

关键词:旅游法 旅游商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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